数字自由--基本原则和概念

随着互联网的出现,人们对新形式权利的需求也随之出现。互联网不断发展壮大,其用户在上网时需要一种体面的权利保护形式。考虑到基本人权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,因此需要发明数字权利。

数字权利和数字自由的基本概念和原则

“数字权利”这一术语涵盖了使互联网用户能够访问、创建、使用以及自由发布数字媒体的人权。当然,这还包括访问和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以及整个通信网络的权利。

诸如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等既有的权利也被纳入其中,但所处的语境却截然不同。最后,本着现代精神,互联网接入权也得到了认可,并被多个国家的法律列为一项基本人权。

因此,数字自由不仅包括普遍获取技术和信息的权利,以及前述的隐私权,还包括表达自由、意见自由,以及创新、创造和发展的权利。

一些国家,如埃及,还纳入了直接影响这些权利的其他一些相关因素,如通信服务的质量、其可持续性以及首先获得这些服务的成本。

事实上,他们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文不仅涉及数字隐私,还涉及本国公民隐私所面临的威胁——无论这种威胁来自政府本身、服务提供商,还是恶意软件。

此外,文件还谈到了表达自由。这包括使用互联网和网络媒体作为工具,让用户可以访问平台,公开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。表达自由包括媒体机构、团体、记者以及个人用户。

在线保护很快成为必需品

如前所述,包括数字自由在内的基本人权被认为与互联网相关。数字自由概念中还包括其他一些权利,如受教育权、消费者权利、使用多种语言等。

为了保障这些权利,互联网必须被重新定义为一种全球范围内的公共产品。因此,它必须对所有人开放,同时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人的权利。这也使得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则,根据线下法律的规定,对某些行为予以允许或禁止。 这意味着,基本上,法律在互联网之外不允许的行为,在网络上也不应且不会被容忍。

此外,据耶稣会期刊报道,言论自由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。这种滥用可能来自个人,也可能来自企业。不仅如此,还存在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用户谋取经济利益的巨大风险,更不用说那些会向用户隐瞒或屏蔽信息的压迫性政权了。为应对这些问题,有必要制定一份《互联网人权宪章》

事实上,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,这些权利需要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。几年前美国政府查封Megaupload一事,最能体现这一必要性。当时,美国政府声称,如果用户选择将数据存储在云计算服务上,就意味着丧失了财产权,这一说法遭到了电子前沿基金会(EFF)的强烈批评。

积极的一面是,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有必要纳入各种数字权利和自由,过去二十年在这一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。其中大部分努力包括确保人人都能广泛使用互联网、电子设备等。另一方面,也需要防止一些被认为不合理的限制。

在多次提出关于权利宪章的建议、召开有关互联网和数字自由的世界峰会、制定《权利法案》等举措之后,也征询了公众的意见。 互联网协会在20多个国家开展了一系列在线访谈,受访用户超过10,000人。受访者被问及对数字权利相关问题的看法,例如是否应将互联网接入视为一项基本人权,以及用户是否认为互联网能够帮助社会。

研究结果表明,许多人认为互联网实际上是世界上的积极力量,它应当是去中心化的、自由的,并能保护用户,就像法律在“现实世界”中保护他们一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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