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互联网的出现,人们对新形式权利的需求也随之出现。互联网不断发展壮大,其用户在上网时需要一种体面的权利保护形式。考虑到基本人权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,因此需要发明数字权利。
数字权利和数字自由的基本概念和原则
数字权利一词包括允许互联网用户访问、创建、使用和自由发布数字媒体的人权。当然,这也包括访问和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以及整个通信网络的权利。
已经存在的权利,如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也被纳入其中,但这是在一个全新的背景下。最后,本着现代精神,上网权也被多个国家的法律承认并列为一项基本人权。
因此,数字自由包括普遍获取技术和信息的权利以及上述隐私权,还包括表达自由、意见自由以及创新、创造和发展的权利。
一些国家,如埃及,还纳入了直接影响这些权利的其他一些相关因素,如通信服务的质量、其可持续性以及首先获得这些服务的成本。
事实上,他们关于这个问题的文件包括数字隐私以及对本国公民隐私的威胁,即使这种威胁来自政府本身,或者来自服务提供商或恶意软件。
此外,文件还谈到了表达自由。这包括使用互联网和网络媒体作为工具,让用户可以访问平台,公开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。表达自由包括媒体机构、团体、记者以及个人用户。
在线保护很快成为必需品
如前所述,包括数字自由在内的基本人权被认为与互联网相关。数字自由概念中还包括其他一些权利,如受教育权、消费者权利、使用多种语言等。
为了提供这些权利,互联网必须重新定性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产品。因此,互联网必须向所有人开放,他人的权利必须得到承认和尊重。这也使得有必要根据离线法律,制定允许或拒绝某些行为的规则。这意味着,基本上,法律在互联网之外不允许的行为,在互联网上也不应该、也不会被容忍。
此外,据《耶稣会会刊》称,言论自由有可能被滥用。这种滥用可能来自个人,也可能来自公司。不仅如此,计算机和互联网用户还很有可能被利用来谋取经济利益,更不用说那些会隐藏或封锁用户信息的专制政权了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,我们需要 互联网人权宪章必须组织起来。
事实上,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,这些权利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新。这种必要性在几年前美国政府查封Megaupload时体现得淋漓尽致。当时,政府辩称,如果用户选择将数据存储在云计算服务上,就会丧失财产权。 EFF(电子前沿基金会).
积极的一面是,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有必要纳入各种数字权利和自由,过去二十年在这一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。其中大部分努力包括确保人人都能广泛使用互联网、电子设备等。另一方面,也需要防止一些被认为不合理的限制。
在多次提出权利宪章建议、召开有关互联网和数字自由的世界峰会、制定权利法案等之后,公众的意见也被问及。互联网协会在 20 多个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在线访谈,其中包括 10,000 多名用户。用户被问及对有关数字权利的各种问题的看法,如上网是否应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,以及用户是否认为互联网可以帮助社会。
研究结果表明,许多人认为,互联网实际上是世界上的一股积极力量,它应该是去中心化的、自由的、保护用户的,就像法律在 "现实世界"中保护用户一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