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著互聯網的出現,這種情況已經存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,對新形式權利的需求也出現了。互聯網不斷發展壯大,其使用者需要一種體面的在線權利保護形式。考慮到基本人權沒有適當地滿足這一需求,需要發明數字權利。
數位權利和數位自由的基本概念和原則
數字權利一詞包括允許互聯網使用者訪問、創建、使用和自由發佈 數位 媒體的人權。當然,這也包括訪問和使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以及整個通信網路的權利。
言論自由和個人 隱私權 等現有權利也被包括在內,但在一個全新的背景下。最後,本著現代精神,互聯網接入權也被許多國家的法律承認並列為一項基本人權。
因此,數位自由包括普遍獲取技術和信息的權利,以及上述隱私權,但也包括言論、意見自由以及創新、創造和發展的權利。
一些國家,如埃及,還包括了直接影響這些權利的其他幾個相關因素。這些是諸如通訊服務的品質,可持續性以及首先訪問它們的成本之類的東西。
事實上,他們關於這個問題的論文包括數字隱私,以及對這個國家公民隱私的威脅,即使這種威脅來自政府本身,或者來自服務提供者或 惡意軟體。
此外,該論文還談到了言論自由。這包括使用互聯網和在線媒體作為工具,允許使用者訪問他們可以公開表達其想法和意見的平臺。言論自由包括媒體機構、團體、記者以及個人使用者。
在線保護很快成為必需品
如前所述,包括數位自由在內的基本人權在互聯網方面已被公認為具有相關性。數位自由概念中還包括的其他一些權利包括受教育權、消費者權利、使用多種語言等。
為了提供這些權利,互聯網必須 在全球範圍內接受新的公共產品定性。因此,它必須向所有人開放,其他人的權利需要得到承認和尊重。這也使得有必要根據線下法律納入允許或拒絕某些行為的規則。這意味著,基本上,法律不允許在互聯網之外,不應該,也不會 在網上 被容忍。
此外,據耶穌會雜誌報導,存在濫用言論自由的可能性。這種濫用可能來自個人,也可能來自公司。不僅如此,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用戶獲取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也很大,更不用說隱藏或阻止使用者信息的壓制性政權了。為了解決這些問題,必須為 互聯網組織《人權憲章 》。
事實是,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,這些權利需要定期檢查和更新。這種必要性在幾年前美國政府扣押 Megaupload 時得到了最好的體現。當時, 政府 認為,如果使用者選擇將數據存儲在雲計算服務上,財產權就會喪失,這為他們贏得了 EFF(電子前沿基金會)的很多批評。
積極的一面是,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需要包括各種數位權利和自由,並且在過去二十年中在這一領域取得了很多進展。其中大部分包括努力確保每個人都能廣泛訪問互聯網、電子設備等。另一方面,還需要防止一些被認為不合理的限制。
在多次權利憲章建議、關於互聯網和數位自由的世界峰會、權利法案等之後,公眾的意見也被徵求。互聯網 協會 在20多個國家進行了一系列在線訪談,其中包括10 000多名使用者。使用者被問及他們對有關數位權利的各種問題的看法,例如訪問互聯網是否應被視為一項基本人權,以及使用者是否相信互聯網可以幫助社會。
研究結果表明,許多人認為互聯網實際上是世界上一股積極的力量,它應該是去中心化的、自由的,並保護他們的使用者,就像法律在“現實世界”中保護他們一樣。